为加快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培育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业提质增效,结合实际,制定蒙城县食品产业园发展扶持政策。
第一条 入驻园区的食品加工项目用地实行招拍挂公开方式有偿出让,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按蒙城县当年度工业用地标准执行。出让土地实现六通一平,即路通、上、下水通、电通、通讯通、天然气通,场地自然平整。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的食品加工项目,单独选址。
第三条 食品产业园孵化园单独选址项目标准: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4000万元(不含4000万元),且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的食品加工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高附加值的食品深加工项目、主食工业化项目、传统食品工艺传承项目、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传统食品加工技艺类项目,可入驻孵化园自建厂房和仓储等生产性设施,办公及生活附属设施由经济开发区统一规划建设。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食品加工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4000万元(不含4000万元)的食品加工项目,自约定的开工之日起14个月内建成投产的,给予每亩5万元的财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以上的食品加工项目,自约定的开工之日起20个月内建成投产的,给予每亩8万元的财政扶持,具体办法由经济开发区另行制定。
第六条 入园企业自建设期满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奖励。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中小微企业,前3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4—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奖励。
第七条 单独选址供地的食品加工项目在约定建设期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全额给予财政奖励。
第八条 单独选址供地并建成投产的食品加工项目,自约定建设期满之日起五年内,根据项目年度亩均纳税数给予相应的财政奖励,奖励金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测算:奖励金额=S×[60%+(N-2)×10%]。
注:S为年度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数之和(单位:万元);N为年度亩均纳税数(单位:万元),N≥6,按照S标准全额奖励。
第九条 入园企业竣工投产后,对设备投资500万元--1000
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给予设备投资6%的补助;对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10%的补助。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提升技术装备水平的,按照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实际投资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入园企业竣工投产后,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设备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设备投资)1000万元--4000万元的企业,给予60万元的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设备投资)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项目开工后,给予企业前期费用(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评价、节能评估报告费用)50%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对入园企业建设生产性厂房三层(含三层)以上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50元补助。对租用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的小微企业,3年内给予租金补贴,具体办法由经济开发区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入园的中小微企业纳入县担保公司优先扶持对象,参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意见》(亳政﹝2014﹞68号)和《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亳州市人民政府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意见的通知》(蒙政秘﹝2015﹞2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单独选址供地的食品加工项目,在约定建设期内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项目公司自行缴纳,项目建成投产后以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形式等额扶持。具体按照《蒙城县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蒙招办〔2015〕5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兑现。
第十五条 本扶持政策所指企业范围:粮油食品、畜禽产品加工、果蔬制品、传统食品、养生保健食品、酒类及饮料加工企业等。
第十六条 执行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