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蒙城经济开发区企业整合重组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19日
蒙城经济开发区企业整合重组办法(暂行)
为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整合重组原则
尊重企业的主体地位,由企业自主决策、参与整合重组;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落户蒙城经济开发区内的工业企业和在建工业项目。被重组企业范围主要包括:在建工业项目,投产工业项目因停工、停产或投资强度不够,造成土地资源闲置的企业。
三、支持政策
(一)重组后的企业投资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享受《蒙城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暂行办法》(蒙政〔2017〕18号)相关优惠政策。
(二)重组企业在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过户中产生税费的县级留成部分,以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形式给予等额扶持。
(三)对主动配合重组的企业,在重组中补缴被重组企业拖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本金及所形成的滞纳金和土地出让金产生的滞纳金,以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形式给予等额扶持。
(四)企业重组后实施技术改造的,享受技改扶持相关政策。
(五)鼓励金融机构积极采用简化融资手续、利率优惠等措施,优先给予重组后企业信贷支持,对有受偿能力的重组后企业在不良债务回购方面予以优惠。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运用并购贷款等金融措施支持重大重组项目,为重组后企业新上项目提供信贷资金。
(六)重及企业的项目备案、环评、规划、施工、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各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办理。
四、有关要求
(一)对园区内停产、停工类企业,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发整改通知书,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企业仍未能动工建设或恢复生产的,进行项目整合重组。
(二)对主动配合重组的企业,采取直接重组的方式。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管和项目准入,并签订三方协议。
(三)对通过法院执行拍卖或依法破产的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直接参与竞买,不动产权登记部门给予及时变更不动产权。
(四)对拒不配合重组的企业,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国土资源局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业项目合同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追究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对拖欠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企业,由税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重组企业须在我县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按程序和要求取得项目备案、环评等相关手续。
(七)重组后企业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对原企业未完成的建筑面积,限期完成。需要进行规划调整的,重组方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满足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县经济开发区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并将调整方案报县经济开发区规委会批准后实施。
五、本办法由蒙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